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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正确处理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做好宗教工作的一个重要问题。1982年初,李维汉提出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问题,1982年10月胡乔木也提出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协调,1990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引导爱国宗教团体和人士把爱教和爱国结合起来,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同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1993年江泽民同志提出处理宗教工作的“三句话”,强调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是我们党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作出的科学论断,是我国宗教发展的正确方向。综观我国和世界的宗教历史,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的规律,就是宗教都要适应其所处的社会和时代才能存在和延续,十六世纪基督教发生的马丁·路德宗教改革就是一个例子。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宗教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和活动的,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既是社会主义社会对我国宗教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各宗教自身存在的客观要求。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符合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我们做好宗教工作的政治基础。我国各宗教通过自身的改革和进步,也为在社会主义社会发挥其积极因素打下了一定的基础。我们要充分运用这些有利条件,进一步把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工作做好。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支持他们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继续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在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不断迈出新的步伐。

  在我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主要表现为广大信教群众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在宪法和法律、政策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扬宗教教义、教规和道德中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开展国际友好往来、促进世界和平等。

  各宗教在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尤其是在神学思想建设上,提出了一些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观点,如佛教提出的“人间佛教”、“庄严国土、利乐有情”,道教的“齐同慈爱、济世度人”,伊斯兰教的“两世吉庆”,天主教、基督教的“荣神益人”等。这些合乎时代精神的神学思想,极大地激励着我国信教群众积极投身建设社会主义两个文明与建立人间天堂的伟大事业。党和政府以及整个社会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和保护全体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可靠保证。

  另一方面,保守的神学思想、宗教中存在的某些消极、落后的教义、教规和活动仪式还会对广大信教群众产生负面影响,国内外敌对势力千方百计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这些,都有可能使宗教出现与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的一面。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来说,重要的是在“积极引导”上下功夫,在引导的过程中不断克服不适应的方面,使宗教不断适应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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