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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报刊上发表涉及宗教问题的文章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规定:“在报刊上公开发表涉及宗教问题的文章,要采取慎重态度,不要违背现行宗教政策,伤害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学术界要尊重宗教界的思想信仰,宗教界也要尊重学术界对于马克思主义的宗教理论的研究和宣传活动。”

  1994年3月18日,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关于本市新闻出版工作中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若干规定》(沪委宣[1994]第120号):

  一、新闻出版单位要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维护宪法规定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不得在书、报、刊、电视、广播、音像制品及广告中出版、发表、播出违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损害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和曲解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

  二、民族、宗教问题的宣传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新闻出版单位的各级领导干部、编辑、记者、节目主持人要认真学习和掌握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懂得民族、宗教的基本知识,了解民风、民俗。要把民族、宗教政策的学习列入新闻出版专业干部培训内容。凡是在大众传媒中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各级领导一定要严格把关、慎之又慎,不要去猎奇、炒热点、爆冷门。

  三、对民族、宗教问题要坚持正面宣传、正确引导。要坚持不懈地宣传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准确地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大力宣传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基本原则,宣传各民族、宗教界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促进祖国统一等方面所作出的贡献、所出现的先进典型和新的社会风貌。

  四、凡涉及到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习俗、信仰、禁忌等方面的内容,要本着“趋利避害”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效果,慎重对待。对疑难、敏感问题,出版单位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同时征询市民族宗教委的意见。

  五、伊斯兰教与民族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各新闻出版单位要高度重视,谨慎从事,严格按《关于对涉及伊斯兰教的出版物加强管理的通知》(新出联字[1993]12号)的精神办理。凡涉及伊斯兰教的出版物,事先应征询市民族宗教委的意见。

  六、对宗教的历史、人物、事件、教义、教规、经书、典籍等进行专业学术研究、考证的工具书、学术著作需要出版的,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及有关专业出版社安排出版;对于这类学术文章,社会科学专业期刊可以发表;但这类图书、文章中凡涉及敏感问题的(如论及现行宗教政策、重要的对外交流活动、对当代宗教界人物的评价、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等),出版单位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必要时应征询市民族宗教委的意见。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发行宗教内容的音像制品。因特殊情况需要制作的,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民族宗教委审核批准。

  八、摄制有关宗教人物、宗教场所的影视作品需经市主管部门及市民族宗教委审批。

  九、不得以宗教场所、宗教人物、宗教教职人员形象为内容、背景制作各类广告。

  十、在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宣传工作中,对于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的,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严肃处理。对于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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