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学会介绍 宗教知识 真情互动 揭秘文摘 邪教面面观 最新动态 学术交流 科普园地
今日 网站改版开通了

联 系 人:
办公电话:0898-65393360
手机号码:
邮箱:hnkxxcb@163.com
地址:海口市红城湖路100号省直机关红城湖办公区12栋1层
邮编:570203
您的位置:科普园地-科普知识
阅读次数:4579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来源:中国人大网
时间:2017年09月14日 1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8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第四条 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第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第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砘,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第九条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体、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第十条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第十一条 主管机关认为按照申请的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第十二条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第十三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提出申请后接到主管机关通知前,可以撤回申请;接到主管机关许可的通知后,决定不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参加人已经集全的,应当负责解散。 
    第十五条 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体、游行、示威。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体、游行、示威。 
    第十七条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责任编辑:)
合作伙伴
版权所有:海南省反邪教协会 地址:海口市红城湖路100号省直机关红城湖办公区12栋1层 邮编:570203
电话:0898-65393360传真:0898-65393360邮件:hnkxxcb@163.com
全程开发设计:海南中立科技